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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最高罚3万!我县将严厉打击非法凿井取水

    信息发布者:王老根
    2019-04-16 20:47:06   原创

    张北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凿井取水行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县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2019〕17号)、《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坝上地区新增农业灌溉井的通知》(张政办传〔2017〕82号)等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凿井取水的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严禁非法凿井,严格执行坝上地区不得新增农业灌溉井的规定,不得新增任何以发展、改善水浇地为目的的取水井,包括在原有水浇地上的更新井。

    二、凡是没有办理取水许可、没有水权证私自凿井配电发展水浇地,不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必需在4月20前自行关闭非法取水井,拆除电力设施,否则将依法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三、确需在我县境内凿井取水用于生活、生产、生态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河北省水利厅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凿井取水,未取得取水审批手续的视为非法凿井。

    四、凿井施工单位(个人)必须在业主提交凿井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对业主未提交凿井审批手续,擅自施工的单位(个人),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供电部门一律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的农灌井配套取水电力设施,包括(增)扩容、线路改造。对于私自提供电力保障致使取水得以实施的行为,一经查处,将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为整治非法凿井取水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区域内非法凿井取水行为的监督管理,各乡镇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非法凿井取水行为既不制止也不上报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七、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县水务、公安、供电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擅自凿井和非法配电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阻挠行政执法部门执法的集体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举报电话:0313-5222215

    张北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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